根据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。董事长李嗣金就公司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向会议作了详细汇报,董事会秘书焦玉伟作了补充说明,并接受股东询问。
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()上披露的《2023年年度报告》(公告编号:2024-006)及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》(公告编号:2024-005)。
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出具的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2023年度审计报告照明,公司对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了编制,并制作了《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》。
根据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以往年度的经营状况,考虑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,在充分考虑资产状况、经营能力以及成本费用控制的基础上,公司制作了《公司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》。
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,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山东首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济南奋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、贾亚强、李嗣金、赵波、刘汝波、焦玉伟、黄昌春、段学利,但由于公司全体股东均为本议案的关联方,且不涉及损害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,经全体股东确认,全体股东均对本议案进行表决,符合《公司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,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山东首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济南奋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、贾亚强、李嗣金、赵波、刘汝波、焦玉伟、黄昌春、段学利,但由于公司全体股东均为本议案的关联方,且不涉及损害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,经全体股东确认,全体股东均对本议案进行表决,符合《公司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;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;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。